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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2017-01-04 17:18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了切实做好我院“推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优秀青年大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团委是“推优”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系(分院)团总支为“推优”工作的组织监督单位,各班团支部为“推优”工作实施单位。特别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以直接推荐。

第四条“推优”工作的重点是各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优秀,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良好的团员青年可作为推荐对象。其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工作勤奋,在学习和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团结他人,群众基础良好。

(三)参加院级业余党校培训并取得党校结业证书。

(四)同等条件下,获院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优先考虑;

第七条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本人申请入党、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推荐:

(一)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推荐;

(二)有必修课重修的,不能列为推优对象。

(三)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列为推优对象。

(四)推荐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推荐。

(五)团支部民意测评票数不超过半数的团员不推荐(要求参加民意测评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90%)

(六)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和班团活动的团员不推荐。

 

第三章 “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利用“青马工程”及团校等手段积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团日活动、实践活动、志愿服务等形式,加强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一条 推荐的团员青年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共青团组织也要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工作。

 

第四章 “推优”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全面考察,对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杜绝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要求的现象。

第十三条 团员应由各自所在支部推荐。

第十四条 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培养对象,从新生入学以后开始。

第十五条 关于“推优”的时间安排一般一学年两次,上半年五至六月,下半年十至十一月。

第十六条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是

(一)团员青年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应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团总支,团总支分别通知到各团支部,进行培养考察。

(二)各团支部要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并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束后,与会全体团员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注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总数的1/2方可获得推优资格)。

(三)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推优”结果,结合日常表现、全面衡量后确定推荐名单(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20%),交由院系团总支书面审批并将“推优”过程及结果撰写成文,交团总支存档。

(四)团总支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各团支部“推优”名单进行汇总,填写《共青团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推优”登记表》、《共青团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推优”统计表》一式两份,经团总支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团委审核;团委签署审核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由团总支向学生所在党支部推荐。

(五)对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其“推优”材料归入申请入党材料中。

第十七条 团支部、系(分院)团总支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当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支部对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团总支报来的《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后,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及时讨论研究,并将讨论结果通知团总支。

 

第五章 “推优”审核、考核及纪律规定

第十九条 团总支要在认真检查各团支部“推优”工作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推优”汇总表》并上报团委备查。

第二十条 团委在团总支“推优”工作结束后的两周内对其所报材料审核完毕。

第二十一条“推优”工作的考核制度

(一)团委根据团总支“推优”工作情况对各院系的“推优”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标准

(三)以团总支推荐团员人数的百分比来衡量“推优”的面;

(四)以团总支推荐人数的发展百分比来衡量“推优”的质量。

(五)考核结果计入团总支工作考核评分中,作为评选年度先进基层团组织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团组织对团员青年培养教育情况汇报,认真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团组织的意见,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人事部将把“推优”工作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走后门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以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和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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